1、遺贈扶養協議的的法律效力是如何體現的?
(1)遺贈扶養協議一經訂立,即開始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2)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所定權利和義務,雙方均應嚴格認真履行。
①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構成違約,遺贈人可以請求解除協議。
②對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奪遺贈人財產的扶養人,即使遺贈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協議,經遺贈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的請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剝奪其受遺贈權,或根據情節限制其受遺贈份額。
③對于協議中指定給扶養人的財產,遺贈人在生前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得擅自處分。
④因其擅自處分行為致使扶養人無法實現受遺贈權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免除扶養義務,并可要求遺贈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撫養費用。
(3)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和遺贈。
若遺囑內容于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則歸于失效或在遺贈扶養協議執行完畢后執行。
(4)遺贈撫養協議對繼承人、法定扶養人權利義務的影響:
①遺贈人與其法定扶養人之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不能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
②遺贈扶養協議并不是收養,扶養人對遺贈人承擔撫養責任后,扶養人與其自身的法定扶養人之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并依法履行
③扶養人依協議而享有受遺贈權,并不影響扶養人在自身親屬體系中的地位和繼承權利;同理,對于遺贈扶養協議中未作處分的遺產,遺贈人的繼承人仍有權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的效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我們可以得知,當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出現沖突的時候,以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執行遺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