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贈撫養協議》能否隨時撤銷?
【基本案情】周先生66歲,一生未婚,無兒無女。因身體原因,周先生找了一個保姆,并和保姆約定:由保姆來照顧他至終老,去世后,周先生將其唯一的房屋贈與保姆。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遺贈撫養協議》。五年后,周先生病重,周先生的二個弟弟要求周先生撤銷遺贈協議,并重新訂立遺囑。保姆不同意。請問周先生能否撤銷《遺贈撫養協議》。
【案例分析】《遺贈撫養協議》不同于《遺贈協議》。《遺贈協議》是無條件且無償贈與財產,故可以隨時撤銷遺贈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屬附條件協議,是老人與保姆雙方訂立的一個附條件合同,由保姆照顧老人,而老人將房產贈與保姆,即保姆付出勞動,老人支付財物。故老人是不能隨意反悔更改的,只要保姆按照約定照顧了周先生,那么周先生應當按照約定將房屋給保姆。所以本案中,周先生不能隨時撤銷與保姆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
2、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可否解除?
【問題解答】遺贈扶養協議可以解除,但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相關案例】原告之子簡文江去世后,被告經人介紹與原告兒媳冉從容結婚,原、被告遂于2002年1月26日簽訂了“完婚條約”,該條約約定,被告與冉從容結婚后,被告入贅到簡家,改名為簡文忠,與原告為父子關系,并負責贍養原告夫婦、撫養冉從容所生兩個子女,被告履行前述義務后則享有繼承權。被告與冉從容婚后前幾年,一家人之間關系和睦,被告也履行了其相應的義務。2007年,冉從容與被告開始鬧矛盾,并兩次向本院起訴離婚,均被判決駁回。自此開始,冉從容離家一直未歸,原、被告之間的逐漸產生矛盾。后原告堅持要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法院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遺贈撫養協議,但原告需償還被告供養費用5000元。
【法條鏈接】《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