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無人撫養,是否可以和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答案是可以的。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
3、怎么審查遺贈扶養協議?
審理該類糾紛時應注意的管轄、實效與法定繼承一致,就不再詳細闡述。在遺贈扶養協議中,首先應審查受扶養人是否已經死亡,如果受扶養人沒有死亡,扶養人請求交付約定的財產,法院審查后,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然后就其真實性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扶養協議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存在。且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且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當然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
當然,扶養人自協議生效時起,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中斷,扶養人未盡義務,或者未全面履行扶養義務,對于扶養人要求取得被扶養人遺產的請求,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不予支持或者酌情支持。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應當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導致協議解除的,除了不能享受受遺贈的財產外,對于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不予支持;但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導致協議解除的,扶養人要求返還扶養費用的,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