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打印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隨著電腦技術應用的廣泛,使用電腦打印、儲存文字越來越普及。那么,用電腦打印出來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請看下面滬律網繼承法編輯的介紹。
【案情】打印的遺囑引發糾紛
徐老漢夫婦有兩子一女,兩個兒子成人后徐老漢相繼為他們蓋了房子并按農村習俗“分家”另過。后徐老漢女兒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漢立下一份遺囑:“因女兒經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決定把居住的老樓房全部贈與女兒,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該遺囑上沒有徐老漢妻子的簽名。2007年,徐老漢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漢又立下一份遺囑,決定將居住的老樓房分三份給自己的兩子一女。該遺囑為電腦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漢和其子女的簽字。
徐老漢去世后,徐老漢的小兒子將爭議房屋以13.8萬元的價格賣與他人。徐老漢的大兒子認為按照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其本人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其中的4.6萬元遺產。在訴訟中徐老漢的女兒同意把自己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徐老漢的小兒子所有。
【案情結果】法院認定打印的遺囑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因為沒有其妻子劉某的簽名,徐老漢對爭議房屋僅有二分之一產權,遺囑中處分劉某財產部分內容無效。2007年的遺囑草稿原告、被告均無法提供,雙方對草稿系誰書寫陳述不一。該遺囑系打印件,但該打印件不能證明系徐老漢本人打印的,應認定該遺囑系代書遺囑。因該遺囑無見證人及代書人簽名,故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因此,在徐老漢妻子劉某去世后,徐老漢與二子一女各繼承該房屋1/8的份額,徐老漢對該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繼承的份額按照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應由其女兒全部繼承。其女兒又轉讓給徐老漢的二兒子,故原告徐老漢的大兒子應繼承爭議房屋1/8的份額,被告徐老漢的二兒子應繼承爭議房屋7/8的份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打印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電腦技術應用的廣泛,使用電腦打印、儲存文字越來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遺囑形式無法與《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相對應,所以,對打印遺囑的性質,審判過程中爭議非常大:第一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自書遺囑,因為打印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打印僅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為打印,也是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第二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代書遺囑,因為電腦是智能化工具,無論是遺囑人自己輸入打印還是由他人輸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產物,代書行為是由智能化的電腦進行的,電腦書寫與他人書寫并無二致。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