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在子女面前立了一份遺囑,王某去世后,其中一個子女對母親生前立下的遺囑提出了異議。近日,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判處該遺囑無法律效力。
2009年9月17日,王某為了今后子女不再因為遺產發生爭執,想立一份遺囑,于是找人用電腦按照自己的想法打印了一份,自己在上面簽了名。簽名后,王某將自己的三個子女(李A、李B、李C)找來,對他們說,“我立下了遺囑,我這套房子,就留給一直照顧我的老兒子李C了,給你們找來簽字吧!”于是,王某的三個子女都在遺囑見證人處簽了名。兩年后王某去世,由于該房屋增了值,老人的孩子李B認為這份遺囑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將李A和李C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親遺留的住房。李C認為母親已有遺囑,該房屋應由其繼承。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還要有遺囑人、代書人、其它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代書遺囑,而且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本案中,王某用電腦打印的遺囑,沒有代書人簽字,而且見證人又都是與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所以法院認定該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要件,是無效的代書遺囑,但考慮到李C與王某共同生活多年,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在繼承份額上應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