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王某某和李某某老兩口的四女兒,為了照顧年邁多病的父母,王某自打結婚后便和父母住到一起,20多年間對父母悉心照料。老兩口心疼女兒,便決定在自己百年之后把現在住的房子留給王某,這一口頭遺囑也得到老人其他四個兒女的同意。2009年、2011年,李某某和王某某先后去世,王某傷心之余竟意外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自己大哥王甲(2011年去世)的妻子和女兒要繼承老人房產的應有份額。無奈之下,王某找到了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程曉文律師,幫忙代理本案。
五個兒女中數她最孝順
王某某和李某某上世紀四十年代結婚,婚后生育了五個子女,王某排行老四,她還有三個哥哥和一個妹妹,這一大家子住在朝陽區團結湖的一個小區。王某從小就勤快,知道幫父母操持家務。后來,三個哥哥都考上了大學,最小的妹妹還在上學,家里收入有限,王某為了能幫助家里,上完職高后就去了車間工作。工作之余,還幫著大哥王甲家照看侄女瑤瑤。
三個哥哥結婚后相繼離開父母,家中只剩王某和還在上學的五妹。等到王某結婚時,她看父母身體都不太好,又考慮到自己工作離父母家近,就和愛人商量好一起與父母生活。
到父母去世前,王某一家和父母共同生活了20多年,王某也年過半百。20多年間,她每天都忙里忙外,打理二老的日常生活,母親生前曾病重多次住院,王某每天往返奔波于醫院與住處之間。
熟悉這一大家庭的人都公認王某是五個兒女中最孝順的一個。
家庭會議留口頭遺囑
因為工作收入一般,加之照顧患病父母,王某一家的日子過得很緊張,但在母親患病后期,王某節衣縮食自己出錢請保姆照顧二老,兩位老人備受呵護。
李某某去世前,看著女兒王某為照顧自己而日漸消瘦的樣子,就和老伴商定把房子留給王某。于是二老將兄妹五人叫到家中,召開了家庭會議。
會議中,老人表示,老四王某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對自己照顧得最多,而且她的收入是幾個子女中最一般的一個,所以決定等自己百年后就把房子留給四女兒,其他人不能有想法,也不能在老人閉眼后與王某相爭。大家對老人的這一口頭遺囑都表示同意并認可。
2009年11月,李某某因病去世后,王某某又相繼在兩次家庭聚會中提及此事,并表示堅持那個遺囑不變。
意外收到嫂子的起訴
2011年6月,王某某因病去世。2011年9月,王某的大哥王甲也患病去世了。
在王甲去世后不到半年,2012年2月,王某還沒有從失去父母和大哥的悲痛情緒中走出來時,卻收到了一份來自朝陽法院的傳票,傳票顯示自己的大嫂和侄女瑤瑤將自己和其他三位兄妹起訴到法院,要求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遺產。
王某收到傳票后找到提起訴訟的大嫂和侄女商談此事,王某表示,雖然父母生前說把房子給自己,但畢竟兄弟姐妹都曾在這個房子和父母有過歡笑和快樂,所以她同意給嫂子和侄女一些補償,但嫂子和侄女卻堅決表示,要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房產,具體如何分配法庭上見。
商量不成,王某只好應訴,但她意識到,雖然父母同意將房產留給自己,但這一口頭遺囑并沒有任何書面或音視頻記錄,如何證明自己就是唯一的房屋繼承人呢?難道這份房產自己就只能得到五分之一嗎?王某帶著問題咨詢了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曉文。
案件爭議 兩個焦點
程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第一,王某所謂的這一份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危急情況下,且有兩個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危急情況通常是指老人病危時,而本案中老人并未存在危急情況,而是以家庭聚會的方式召集子女,且在沒有其他外人在場的情況下,所表達的房產分配意愿,嚴格地說不能算是口頭遺囑,因此,王某以此為依據要求繼承全部房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是不是沒有書面遺囑,口頭遺囑無效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愿及留下的遺產就要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繼承呢?答案是:不一定。
第二,王某是否比其他子女對父母盡到更多的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程律師認為如果能夠收集證據證明這些事實,那么依法王某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較大的份額。
律師調查 周密取證
經過程律師調查走訪王某的二哥、三哥及五妹獲知,雖然王甲在世時也會常來看望父母,但大嫂和婆婆的關系很一般,剛過門時就與母親有過一些不愉快,她也很少讓孩子來看爺爺奶奶。
他們還向程律師表示,如果大哥王甲還活著,他是不會同意大嫂來爭房產的。另外,王某的二哥、三哥均表示承認家庭會議事宜,但他們也表示,如果會議所提到的遺囑確有問題,法院最后判定給他們一定份額的話,他們也不反對。
和二哥、三哥的態度不同,五妹表示參加過家庭會議,可以來做證,但自己本身遠嫁外地,對父母盡孝就少,她表示對于父母親的遺產怎么分配都不再參與,即自愿放棄繼承權。
此外,程律師又找來了照顧王某父母的保姆和兩位老人生前的老鄰居及同事,他們表示王某照顧父母最多,而且王某某生前曾與他們提到的房產歸誰的事實,這三人同意出庭做證。
法院判決 王某繼承一半房產
庭審中,王某的嫂子和侄女始終堅持平均分配遺產,繼承王甲相應的份額。此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本案被告的四兄妹所提出的有關口頭遺囑的有效的意見,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采納了程律師的意見,即認為王某長期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照顧兩位老人多于本案其他繼承人。原告王某的嫂子和侄女雖對此表示異議,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佐證其異議。
綜上,法院認為,因為被告王某的五妹自愿放棄繼承權,且王某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其可以適當多分,而其他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均等。即由王某繼承二分之一的產權,由其嫂子和侄女共同繼承該房屋六分之一的產權,由王某二哥、三哥各繼承該房屋六分之一的產權。由于訴爭房屋為一套完整的單元房,法院將房屋判歸王某所有,王某給付相應繼承者相應份額的補償。
律師說法
程律師認為,從本案來看,立遺囑雖然看起來是一項簡單行為,但實際上是法律知識要求極高的法律行為。遺囑人之所以需要立遺囑,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希望按立遺囑人的意愿處分遺產,在此情況下,就有可能剝奪一些人早已期待的利益,為避免引發不必要的一些家庭矛盾,建議立遺囑人遵從法律規定設立一份有效的書面遺囑,從而達到自己的意愿。
另外,程律師認為本案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是扶養和遺產繼承的關系。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兒女對老人的贍養并不是為了回報,但對父母好,大家是有目共睹且會得到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