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不幸病故,遺產由誰繼承?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外高橋法庭一審判決,老人“口頭遺囑”無效,遺產由姐弟倆均分,姐姐戴女士依法繼承遺產共計19萬余元。
戴女士訴稱,她和弟弟從小就被養父母收養,養父很早就去世了。2006年10月,養母印女士也因病撒手人寰。令戴女士沒有想到的是,養母死后,弟弟德某卻獨自占有了養母生前的所有財產,其中包括位于浦東新區的一套價值31萬元的房屋、銀行存款9萬元、現金1.04萬元,還有紅木大櫥、家用電器及金銀首飾等共計人民幣44萬余元。但弟弟德某卻稱,養母死前留有“口頭遺囑”,明確表示將遺產留給他。戴女士認為,她和弟弟都是印女士的法定繼承人,養母的財產應該由他們兩人平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印女士在10月1日時雖有發熱病癥,但其病情并非處于十分危急的狀態,且其此種狀態持續數天,直至 2006年10月6日才陷入昏迷狀態,在此期間,印女士完全可以用書面或錄音等其他形式立下遺囑,但卻沒有,因此之前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德某的證人稱10月5日老人在危急情況下立有口頭遺囑,法院認為,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當天僅有包某一人陳述其為遺囑見證人,另一證人陳述其僅聽見了老人與一老朋友的部分談話內容,并非為印女士的遺囑見證人,故此“口頭遺囑”一說,法院不予確認。
據此,法院認為德某主張的口頭遺囑無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