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遺囑是我母親生前所立,幾個兄弟都予以認可,并有幾名見證人在場簽字,可為何不能順利繼承呢?”這個問題讓劉X百思不得其解。近日,天橋區法院北園法庭在審理一起遺囑繼承案件中,認定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的法律形式要件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見證人不能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一份遺囑一套房
劉X的母親馬大媽生前留有一套房屋,在世時與二兒子劉X一起居住、相依為命,并由劉X伺候起居、頗為盡心,遂決定訂立遺囑讓劉X繼承房屋,了卻自己的心愿。然而馬大媽是個文盲,不會寫字,就讓四兒子劉小四代為書寫,并找來三名見證人見證。馬大媽身故后,劉X帶著這份遺囑來到法院請求繼承。
遺囑合情不合法
天橋法院北園法庭經審理查明,馬大媽立遺囑過程中,除三名見證人、代書人劉小四及被繼承人馬大媽在場外,無其他人在場,代書人劉小四未在遺囑上簽名,馬大媽的簽字由劉小四代簽,見證人對事實予以認可,具有繼承權的子女都對事實予以認可,作為代書人的劉小四放棄繼承權。
法院認為,本案中劉小四是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馬大媽所立遺囑的利害關系人,其既不能作為見證人,也不能作為代書人,但本案所涉遺囑卻正是由劉小四進行代書,代書后也未在遺囑上簽名,其代書行為不但導致該遺囑代書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造成了該遺囑缺少了代書人簽名這一要件。所以,由劉小四所代書的被繼承人馬大媽所立的遺囑為無效遺囑。
遺囑合法才受保護
主審法官曹某某提醒大家,遺囑作為公民的一種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如果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愿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但是一定要符合《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否則既不受到法律保護,又有礙親情的維系,容易造成家庭和社會的不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