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龍圩區的歐先生因高血壓不治身故,“小三兒”雷女士拿著遺囑到法院與歐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爭奪房屋繼承權。近日,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遺囑糾紛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未支持雷女士的訴請。
歐先生立遺囑時具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為何最終駁回了雷女士確認遺囑的訴請?
歐先生與被告陳女士是夫妻關系,但自1996年已經分居,至歐先生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
雷女士自1996年起與歐先生同居,歐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2006年,歐先生單位分房時,不想寫陳女士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為由,由陳女士書寫了《放棄聲明》。
為了預防日后爭議,歐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囑,對此房產的歸屬以書面形式確定由雷女士所有。歐先生病故后,雷女士與陳女士及其女兒商量房屋的事,但她們不做正面答復。
為此,雷女士一紙訴狀請求法院確認歐先生遺囑合法有效,并由陳女士等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協助將該遺囑中指定的房屋轉至其名下。雷女士還表示,歐先生于2008年從她那里拿了6.2萬元,訟爭房屋的裝修也是她出的錢。
庭審中,陳女士和兩個女兒辯稱,遺囑是不合法的,屬于無效遺囑,房產應由她們繼承;訟爭房屋是歐先生與陳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與雷女士無關;陳女士作出的《放棄聲明》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證明她放棄該房產的權屬,更不能以此為由剝奪她對該財產的繼承權利,請求駁回雷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歐先生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陳女士及其女兒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并由其依法繼承的辯解意見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對雷女士與歐先生之間是否存在借貸、抵押關系,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駁回原告雷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李碧波說,本案首先應當確定遺贈人歐先生生前立下書面遺囑將其財產贈予雷女士這一遺贈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行為成立的前提是遺囑,而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其他財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
一個合法的遺囑成立必須具備法定構成要件。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被告陳女士本應享有繼承歐先生遺產的權利,但因歐與雷女士長期同居,在其生前將財產贈予與其同居的雷女士,實質上剝奪了其妻陳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因此,遺囑因其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遺囑成立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遺囑。遺囑無效,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