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樣的遺囑屬于無效遺囑?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無效共有四種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哪些問題容易導致書寫遺囑無效呢?
(1)無落款時間。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是親筆所寫,有沒有日期無所謂,其實不然。首先,立遺囑的日期屬于遺囑法定必備條款,其次,如果存在多份遺囑,則日期靠后的為有效遺囑,因此,日期在遺囑中非常重要。
(2)打印遺囑后簽名。確實目前很多文件都是電腦編排打印簽字即可生效,但在遺囑規定中則不然,打印遺囑并不屬于法定遺囑種類,是否有效在實踐中也爭議較大,因此,建議書寫或打印后抄寫,才能確保遺囑的效力。
(3)按手印代替簽名。對于有些文化程度較低或行動不便的老人,可能書寫遺囑確有困難,甚至簽名也很成問題,是否可以按個手印代替簽名?答案是不行,因為簽名也屬于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代書遺囑。
(4)夫妻只立一份遺囑。現實中不少當事夫妻雙方由一方執筆,另一方在遺囑上簽名。但由于另一方并未“自書”,因此該遺囑對僅簽名方的效力則非常麻煩,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夫妻雙方應分別訂立遺囑處分各自財產,如確由一方執筆,也應該有兩個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以確保遺囑效力。
(5)親戚代書或做見證人。實踐中常見的是父母請子女(繼承人)代書遺囑,或者邀請自己信任的近親屬進行見證。然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6)寫好遺囑自行保管。當然,很多當事人出于某些考慮,立好遺囑會選擇一個安全的地方藏匿,然而突發疾病或意外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交代遺囑,導致也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遺產。因此,立好遺囑后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代為保管或作為遺囑執行人,確保得以實現。
3、遺囑無效后,遺產如何分配?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由此可見,只要出現了上述規定的情形,相關的遺產或者未分配的遺產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無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