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6-10-21
執行日期:2006-11-1
第一條 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的銷售(包括預售和現售),均應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訂的示范文本。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領登陸備案登記網絡系統的識別卡和密碼。
第六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商品房,通過備案登記網絡系統,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二)樓盤表信息,包括樓棟的建筑面積、層數、結構等,每套的房號、用途、面積等;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樣式;
(四)樓盤表內已認購和已簽約房屋的情況;
(五)商品房擬銷售價格;
(六)暫不銷售預留商品房期限;
(七)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
(八)房產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商品房擬銷售價格和暫不銷售預留商品房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調整商品房擬銷售價格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認購人需要簽訂認購書的,按下列程序在網上簽訂: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認購人就可銷售的商品房協商擬定商品房認購書的相關條款;
(二)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通過網絡系統在線填寫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網上提交后,系統自動生成認購書編號;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網上打印商品房認購書,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網絡系統及時標明該商品房已認購。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認購人應當自簽訂認購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超過十五日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絡系統自動恢復該商品房可售標識。
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書的,認購人需出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就可銷售的房屋協商擬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
(二)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系統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確認無誤后提交買賣合同,網絡系統自動生成合同編號。網上簽約時,買受人自行輸入個人信息并設置密碼,用于查詢備案登記、變更和撤銷買賣合同等;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網上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在網絡系統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后,樓盤表標識自動變更,表明該商品房已銷售。
第十一條 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向當事人出據備案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后,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或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持身份證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的書面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和其他規定的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合同備案登記申請的手續。
發生前款情形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及時在商品房的樓盤表內注明該商品房銷售合同的變更情況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買賣合同解除的,網絡系統恢復可銷售標識。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在網絡系統上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的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其誠信情況。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和發布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網上公開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2006年10月21日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