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近在網上看到不少的朋友在說自己買房的時候,與對方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對方就是不過戶,怎么辦?或者是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對方不肯搬出去怎么辦?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這種問題該如何解決:
【案情簡述】
2004年,小王和老林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老林將自己所有的一套單位福利房以9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小王,但是該房屋屬于單位福利房,辦理產權還要一段時間,所以小王和老林約定,房屋產權暫不過戶,等產權辦下來后再進行過戶。可是,因政策原因,房屋產權一直辦不下來,小王和老林也遲遲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房屋還是交給小王在居住。
到了2009年,小王因工作調動,要到外地生活,他急需將這套房子出售,但他不是實際產權人,又想將房子出賣,為此,小王和老林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小王可以將房子出賣給第三方,若產權辦下來以后,老林應協助第三方過戶。隨即,小王和小吳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小吳,同時也約定,房屋暫不過戶,等房產證辦下來后,再進行過戶。
2011年10月,房產證辦下來之后,房屋登記在老林名下,小吳為此多次找老林商議房產過戶事宜,但由于房價增長,老林不愿將房屋過戶給小吳,對此,小吳和老林無法達成共識,房屋至今沒有過戶。小吳無奈,只好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和老林履行合同,把房屋過戶給自己。
雙方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房不過戶怎么辦呢?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兩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一樣,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小王和老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王和小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還需進一步探討。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以房產登記為準,本案中,該房屋登記在老林名下,老林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那么小王將房屋賣給小吳時,小王并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出賣房屋的行為實際上是無權處分了老林的房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原理,小王和小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一個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得到老林的認可,這個合同就是一個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當然,小王能夠出賣房子,是得到了老林的同意的,也就相當于老林對小王的行為是認可的,所以小王和小吳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像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據此,小吳是可以要求小王和老林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購房時,一定要了解房屋的登記狀態,如果不是所有權人與你簽訂購房合同,切勿盲目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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