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
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
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
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
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
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
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
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
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
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
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
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
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
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
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
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繳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
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
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
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
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
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
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
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
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
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
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
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
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
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
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
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
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
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