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講述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合同補充協議,公證流程,無效合同,注意事項等方面的內容,為需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購房者提供相關指導。并附房屋買賣合同范本,有利于購房者正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坐落、種類、間數、結構、質量、面積、附屬設備等;
(3)房屋價款數額、計價標準等,有國家統一價格的,應執行國家法定價格,沒有統一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參照評估價格自行議定;
(4)付款的時間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及其他手續的有關規定;
(7)違約責任;
(8)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條件,對不可抗拒事件處理等;
(9)合同的簽訂日期、地點、簽字人等。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
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做不到隨房轉移,即使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辦完,公共維修基金也不會自動轉到買方名下,必須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地點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區縣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
2、一房二賣的特別處理:一處房產簽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為了防止一房二賣,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的示范合同文本訂立了一個極具威懾力的條款:“出賣人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約定利率付給利息,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如此高額的違約金——已付房價款的一倍,而不是定金的一倍,足以讓因房價上漲而反悔的賣方望而卻步。該條款參考了銷售新房的相關法律規制措施——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法釋[2003]7號)。律師起草補充協議時可以加上此條款。
需要指出的是:加大違約責任是一房多賣行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惡意行騙的產權人,他可以視高額的違約責任而不顧,拿著購房人的房款揮霍一空然后賣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證買方沒有風險。有了預告登記制度,這種情況就可以被杜絕。
3、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預告登記是由物權法規定的一個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為防止合同生效后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前,不動產權利人另行處分該不動產,雙方按合同約定將不動產轉移事項向登記機構進行預先登記,確保受讓方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正式產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梢?,賣方如果“一房多賣”,進行預告登記的買方不受任何利益損失。由于預告登記需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之上,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須依雙方的登記申請進行,因此最好書面約定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4、各種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解決辦法:買賣二手房需要簽署的法律文件很多,僅合同而言,就有定金合同、居間合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各份合同的內容有時會出現互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情況,這就需要明確定金合同、居間合同如與買賣合同發生沖突,以買賣合同為準。而補充協議正是因為買賣合同有缺陷才訂立的,因此補充協議要說明其他合同文本如與補充協議相沖突,以補充協議為準。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可以保證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完善合同條款,保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房屋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預防、減少房屋買賣糾紛,維護房產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制止欺詐、強迫或高價倒賣房或以賣房為名變相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發生,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
公證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
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③權屬有爭議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須知
1、約定應盡量詳盡房屋買賣合同均為格式合同,雖然有的只是一方負有的義務,但需對方配合的也應約定明確。如戶籍遷移、家具電器的處理、各類表計的數字確認等。這些事宜有的是附隨義務,有的是構成能否順利履約的重要前提條件。若約定不明,往往會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