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同安工業集中區(同安園)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使用合同
(200)廈地合(同安通)字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各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同安分 廈門市同安工業集中區(同安園)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使用合同
(200)廈地合(同安通)字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各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同安分局;
受讓人:
第三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與他人共用土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分攤的土地面積暫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分攤建設用地面積平方米,分攤道路及公共設施土地面積 平方米。今后實測面積與本合同分攤的土地面積若不一致,受讓方應與出讓方簽訂補充合同予以確認。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標詳見本合同附圖。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土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建設用地面積 平方米,分攤道路及公共設施土地面積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標詳見本合同附圖。
第四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委托第三方建設,并簽訂《委托建設合同》,總建筑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工業(自用)。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受讓人確認:從 200年月日起,第三方按該土地現狀交付受讓人管理使用。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工業:200年月日起至 205年月日止(50年)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樓面價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元)。
今后根據實測建筑面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九條本合同經三方簽字后,受讓人同意按以下時間一次性向出讓方支付上述土地出讓金。
付款時間: 年 月日前。
第十條如受讓人用外匯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按付款之日前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中間價計算。
第十一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國家和廈門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其他有關土地稅費。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方在受讓宗地內的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的管理:
進入同安工業集中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符合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并符合《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同安工業集中區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復意見》(廈環監[2005]37號)中的相關規定要求。
今后如有調整,應符合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規定的產業導向和功能要求。
第十三條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負責對受讓方在受讓宗地內的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受讓方未經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同意擅自超范圍生產經營的,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有權采取相應措施責成受讓方限期整改;未及時整改的,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有權提請出讓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第三方協助受讓人統一委托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放樣用地紅線坐標,放樣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若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重新委托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放樣,恢復界樁。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廈門市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并同意政府為廠房增設的供電分支箱等公共設施占用該受讓宗地。
第十六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6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支付憑證,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醛土地房屋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申請,取得同安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及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的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醛土地房屋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并按本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建設,經批準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出租、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實現抵押權處置)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按以下約定執行:
(1)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企業,該企業應滿足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