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1、什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合同當事人以特定商品房為買賣標的物,約定相關權利義務的協議。
2、為什么要制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訂立遵循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就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及結算方式、履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自由協商達成協議。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完全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簽訂,訂立后的合同按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即可。但是,商品房是一種特殊商品,建設周期長,涉及政策多,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購房人對相關專業知識、法規政策不甚了解,有鑒于此,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就制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以國家版的示范文本為基礎,省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制訂了適用于本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并于2000年作了修改。今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各方面提出的建議,省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文本又進行了修改,形成現在的文本。
3、示范文本說明與合同解釋。為了便于當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我們對有關條款內容和專業用詞的含義作了說明。
當事人認為條文內容或用詞容易產生歧義的,可以修改。對未涉及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可以補充。在簽訂合同以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內容就轉化為合同內容,此后,當事人若理解不一,屬于民事爭議范圍,行政機關無權再作解釋。
二、雙方當事人 、委托代理機構
1、出賣方和委托代理機構。商品房合同雙方當事人,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是特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及資質等級的核定作了明確規定。文本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出賣人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有權進行洽談、訂立商品房合同的人。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不是自行銷售,而是委托其他企業如房地產經紀公司、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等代為銷售的,應當填寫文本中的“委托代理機構”名稱及相關內容。
2、買受人。商品房的買受人是一般民事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買受人的資格條件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外銷商品房外,沒有特別的限制。買受人為多人的,應當列明;約定購買的商品房按份共有的,還應當約定各自的份額。
三、第一條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包括拍賣、招標等方式)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建成后的房屋,其享有的權利或發生房地產交易時適用的政策也不同,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注明該項內容。至于出讓或劃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使用或轉讓中有哪些不同的政策規定,可以查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等相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四、第一條中的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確認整個住宅小區或建筑物產權的憑證之一,而整個住宅小區或建筑物的產權清晰,又是每一套商品房進行產權登記的基礎。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應當了解相關的情況,并在合同上作記載。
五、第二條中的預售和現售
1、商品房預售。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賣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作了規定。主要包括: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③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
2、商品房現售?,F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商品房現售的條件,主要包括主體資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持有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通過竣工驗收、拆遷安置已經落實、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等方面。采用商品房現售的方式,交付日期、建筑面積、商品房質量、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已經確定,不可預見的風險相對較小。
六、第三條中的土地使用年限、設計用途
1、土地使用年限?!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尯娃D讓暫行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了各類用途(分居住、工業、商業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每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管理部門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內,確定具體使用年限。一個建設項目可能包含多種用途的物業,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不同,在填寫“該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時應予注意。
2、設計用途。設計用途一般包括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等類別,具體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具體確定。
七、第三條中的建筑面積
1、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該建筑面積,一般即為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上標示的建筑面積,由設計單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有關規定經計算得出。在有的地方,實行房產建筑面積預測制度,該建筑面積按照房產測繪單位提供的預測面積確定。
2、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是指由房產測繪單位依據《房產測繪規范》等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測繪,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的建筑面積。
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房產測量規范》有關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區別。《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的計算,規劃工程許可證記載的建筑面積,一般也依據該規范經計算得出。《房產測量規范》適用于房屋(套、單元和幢)建筑面積的測量、計算。上述兩個規范關于建筑面積的計算口徑不盡相同,涉及計算規則不同的主要部位有:設備管理層、凈高低于2.20m的空間、封閉陽臺、雨篷和自動扶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