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怎樣支付價款
根據《合同法》第159條及第61條、第62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價款應:
1、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買賣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確定的數額支付,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買賣雙方對價款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不能通過達成補充協議或按合同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即以合同規定或依法確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地點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確認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如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交付標的物,而在此期限內遇政府價格調整的,按照標的物交付時的價格計算 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而又遇價格上漲的,按原價格計算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遇價格下降的,按新價格計算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買受人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而又遇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計算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遇價格下降的,按原價格計算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