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消的房屋買賣合同
可撤消的房屋買賣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因意思表示之有瑕疵,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享有撤消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也可拋棄撤消權而使合同繼續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撤消的:
1、 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重大誤解”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內容的行為。雖然是因為當事人主觀錯誤造成的,但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2、 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錢將自己的房屋以明顯低價出賣給他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3、 因受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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