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11-10
房屋采光不足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嗎
3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采光不足而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全額退還張志剛購房首付款及銀行貸款本息,并支付登記、公證等全部費用。
2004年9月10日,張志剛一家看中了由明星費翔做廣告的南京市河西某樓盤。在未現場看房的情況下,張志剛與南京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志剛購買該樓盤面積11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原告先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向銀行做了按揭??蓮堉緞傇隍灧繒r發現,一間朝南的臥室日照時間嚴重不足,而客廳和另一間朝南的房間則根本沒有日照。張還發現,房屋南立面外墻外伸出的實心框架頂棚,使日照和采光受到嚴重影響。
張志剛翻看了當初由開發商提供的宣傳樓書,發現五樓陽臺與當初的沙盤不一致,原來鏤空”的框架變成了五樓住戶實心”陽臺。張志剛當即拒收房屋。雙方協調未果訴至法院。
今年3月3日,張志剛向建鄴區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銀行利息及相關費用。
庭審中,雙方就該房照射范圍、日照標準、是否滿足正常使用功能、賠償責任范圍等焦點問題爭執不下。原告認為,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 1999》和《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GB50180》的規定,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要有兩個獲得日照,大寒日照不低于2小時是國家強制性最低標準,該房不能滿足基本的正常居住使用功能,致使該房屋質量存在根本缺陷,無法彌補,已構成根本性違約。
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辯稱,房屋已經過相關部門驗收,符合國家標準。原告購房時,房屋已基本建成,但原告只看了沙盤,未到房屋實際現場察看,故原告也存在一定過錯。
原告反駁說,被告所提供的沙盤和房屋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屬于欺詐。購買時房屋尚未完全建成,無法客觀評價外墻搭建物對房屋日照的影響。
經法庭調解,原被告終于達成如上調解意見。
法官說法:
住房在大寒日日照不得少于2小時
這是一起房屋買賣中因陽光對房屋照射的范圍和時間引起的糾紛。業主認為所購房屋照射時間不足1小時,不符合國家住宅區設計規范。根據《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GB50180》的通知精神,大城市的住宅房在大寒日(即每年的1月20日左右,日照時間不得低于2小時),而該業主房屋的照射時間顯然不符合規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