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光權糾紛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采光權是不動產權利人要求相鄰權利人限制其建筑物的距離與高度以獲取適當日照的權利”,該觀點的著眼點是將采光權益權利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規定,是將采光權納入到不動產相鄰關系范疇,即在法律性質上歸屬于不動產所有權的內容之一。
2、采光權糾紛應去哪個法院起訴?
相鄰關系糾紛系因不動產物權引發的糾紛,故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采光權糾紛受侵權方有舉證責任嗎?
采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擋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采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筑物之間,特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導致他人采光減少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采光權糾紛是侵權糾紛的一種,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主張受到侵權的一方應當承擔證明侵權方存在侵權事實的責任;對于侵權方而言,應當承擔證明其沒有造成對方采光權損害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分配中,應當注意到,侵權的建筑物是否經過合法的行政審批不是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即不論建筑物是否經過合法審批,只要造成采光權事實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采光權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筆者認為,由于相鄰關系屬于所有權的范疇,有關所有權的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次,侵害行為呈一種持續存在的狀態,亦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5、采光權訴訟中,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筆者認為,采光權雖涉及人格利益方面的內容,但其性質畢竟是從不動產所有權派生出的財產性利益,不屬于人格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
法律鏈接: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