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由農村考出來的大學生,由于農村實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所以我在老家仍有土地和房子,老 家有一個哥哥,一個姐姐嫁在我同一個生產組。我工作后收入較可,并主動提出對父母的全部贍養,(因哥哥 孩子多嫂子多病沒有贍養能力),現在父母年紀大了,對土地無力耕種,我有如下問題咨詢:
1、因為父母由我一個人瞻養,對于父母的房子產權以及土地、山林的承包權我是否有全部的繼承權;
2、是否有權決定讓哥哥和姐姐中誰繼承多少;
3、對于集體的土地和山林我姐姐是否能享受承包權的繼承;
4、對于房子土地、山林中我與哥哥分家時分得的一部分承包權我是否仍有權轉讓給哥哥或姐姐還是因我戶口已遷走后即不得享受承包權;
5 、父母的房子產權、山林、土地承包權的繼承是否只能由父母決定。
謝謝您在百忙中為解答
解答分析
1、贍養年老的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你多盡了義務并不能成為必然多繼承財產的條件。但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你們的父母沒有遺囑的話,將來法定繼承時則可以多分財產。但這并不是說您哥哥姐姐就沒有了繼承權。
2、您哥哥姐姐具體承擔多少遺產,你個人無權決定,應由法官裁判。
3、對于房屋產權和集體的土地和山林的承包利益,你姐與你和你哥都是你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與你們有同等的繼承權。
4、雖然您已經遷入城市戶口,但法律明確規定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所以您可以繼承林地的承包權。
5、你父母有權用遺囑的方式處分本人去世后的自己的財產。如果有遺囑的話,則分割財產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進行。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 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 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 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