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繼承的開始包括以下四項:
1、繼承開始的原因。
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繼承開始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被繼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決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終結。當前外國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現今醫學界及法學家有爭議,界定為腦細胞死亡。爭議大的是安樂死,但均無定論。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失蹤一定時期,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推定其死亡;或者依法剝奪其生命權判處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原因。
2、繼承開始的時間。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
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一般以我國醫學上公認的標準和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時間為準,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決的死亡的時間。依法院宣告或判決執行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③準確認定繼承開始時間的重要性。
A、能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
B、能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及他們各自取得遺產份額的多少;
C、便于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
D、能確定遺囑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難以確定怎么辦?
按我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2條的規定:“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繼承開始的地點。
①繼承開始地點的確定。
通常以被繼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如果被繼承人的最后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確定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②為什么要確定繼承開始的地點?
A、便于繼承人繼承遺產;
B、發生糾紛便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C、便于繼承人負有通知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責任;
D、便于保管好遺產。
4、繼承開始的通知。
我國《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