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現代繼承制度中,“財產權利人遺囑處分、法定繼承人特留份保留、課征遺產稅”同構為遺產處置和歸屬的三大基本制度支撐,并各自代表意思自治、繼承人權利保護、社會公平三個不同的價值取向從而達成制度衡平和功能互補,抑制任何一方的短缺失準或過度偏激,確保繼承制度功效的完滿運行和實現。
其中,法定繼承人“特留份”制度既是對遺囑自由的必要限制,亦是對遺產稅課稅范圍的特定排除,旨在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構建遺囑人意志與法律指向、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的秩序和利益衡平,因而具有獨特的制度價值和不可或缺的功能地位。
《繼承法》第19條關于“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只是對少數特殊繼承人的“必留份”保護,不屬于對所有法定繼承人普遍、統一適用的“特留份”制度。兩者內涵、特點、條件和效力互不相同,但可以并行不悖。藉此,修改繼承法,可考慮以具體繼承關系中遺產總額為基數,以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為基準,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比例,作為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