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采用地隨房走。
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其立法本意旨在維持農業用地的數量,保證農民的生存之本和糧食供應,而宅基地本來就是建設用地,其主體變更不會導致農業用地的減少,故該條不適用于宅基地,作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也違反立法本意。
因為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
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采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
宅基地使用證書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只有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宅基地使用證書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證書是違法的,而且,有可能構成犯罪。
當然,最好能讓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原宅基地使用證書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給你頒發新的宅基地使用證書;如果不能,不必強求。因為從登記制度的設定目的來看,登記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該權利的存在。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宣示,而非房屋買賣合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必須要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 如果你打算在購買農村房屋以后進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積范圍內翻建,不能擴建到附近耕地面積范圍。如果擴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積,則需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如果未經審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積,則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從另一個角度看,也不存在將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之上的可能性,所以,這個證書同時也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權。
有些打算購買農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關心自己買了農村房屋后能否取得產權證,以為不能取得產權證購買農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農村房屋是沒有產權證的。即使購買城市房屋,沒有產權證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依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有買賣合同、付款手續和房屋交接手續就足以證明買方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所以,購買人能否取得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證書并不重要。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 。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③權屬有爭議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發〔1999〕39號),但該通知是針對當時一些農村地區存在用地秩序混亂、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問題,特別是出現了以開發“果園”、“莊園”為名炒賣土地、非法集資的情況,所作出的政策性規定,該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李某購買相某的農村私房用于個人居住,并非炒賣獲取非法利益,且該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
新近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