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離婚按揭房屋歸屬
離婚按揭房屋的歸屬問題,不可能有絕對的公平,只能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解決糾紛。如果僅僅刻板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示公平的情況。眾所周知,房屋產權證書的取得與房屋實際交付時間往往不同步,許多房屋由于購房人以外的原因,遲遲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間進行,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沖突。
如果機械地按取得房屋證書的時間作為財產性質的劃分標準,一方婚前支付了絕大部分購房款,只是因為購房人以外的種種因素導致房屋產權證書婚后取得,因此將按揭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對婚前支付購房款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同樣道理,一方婚前財產支付了絕大部分購房款,由于房地產商的拖延導致房屋在婚后才得以實際交付,如果按照房屋交付的時間作為劃分財產性質的標準,恐怕也很難達到公平的效果。另外,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參與還貸行為按借款處理,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的本意。故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還貸所做的貢獻,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按揭房屋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離婚時對按揭房屋的權屬有爭議但能協商好的,可按雙方的合意處理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可判決按揭房屋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后,再作處理。
約定了離婚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雙方明確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參與清償貸款,這并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處理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還貸款是個人債務,對已歸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約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實際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也不影響房屋權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