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于購房款千分之三左右的律師費是否應由買房人承擔?12月4日,北京市消協秘書長張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發生在購房交易中的律師費用,其實應該由銀行承擔。他表示,明年起,消協將聯合有關部門著手解決這一問題,先從行業自律開始。如果這個辦法行不通,就在媒體上披露,公開點評。眼下,消費者可以保留好支付律師費的收據,以備可能的訴訟之需(《京華時報》12月5日)。
消費者貸款買房遇到的律師,確切的名稱是銀行抵押貸款業務律師,很長一個時期以來,買房者在貸款購房時要按房款的千分之三支付按揭律師費,而這個律師費本不應由消費者承擔,卻被銀行轉嫁到了購房人身上。依據有二:
第一,誰請律師誰付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費應由請律師的一方支付。銀行抵押貸款業務律師是由銀行指定的,而不是由消費者請的。而且,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辦理購房按揭貸款必須聘請代理律師,如果銀行不指定律師進行代理,買房者一方面可能不知道去請律師。另一方面,買房者即便知道請律師,也可能出于經濟因素的考慮,不請律師以節省開支。
第二,律師為誰服務誰付費,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銀行請律師幫助審查借款人的貸款資格和還款能力,其目的在于為銀行規避風險,是為銀行服務的,銀行是受益人,憑什么讓消費者為它埋單?
但是,銀行一直在迫使消費者接受它所指定的律師。2004年,工商銀行北京分行負責業務咨詢的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消費者也可以不找銀行指定的律師,但是,對于消費者自己找的律師的資質,銀行將進行審核,并且審核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中國青年報》2004年3月31日)。銀行這樣做,實際上是在剝奪買房人的選擇權。
銀行在獲得律師服務后,卻讓購房人埋單,是典型的損人利己行為。公開資料顯示,僅2003年一年,北京個人房貸總額就超過了400億元人民幣。如果按各商業銀行律師費收取率千分之三來計算,當年北京就有1.2億元的律師費從消費者的口袋里被掏走。銀行審核購房者資信狀況的業務,也造就了一大批的“富翁律師”,有的律師“好的時候,一天可以進賬幾萬元”。
對于消費者而言,現在的問題不僅僅是要求銀行自己承擔千分之三律師費,還要迫使銀行將已收的律師費予以退還。當然,千分之三律師費不過幾千元,如果打官司,維權的成本相對是比較高的。銀行正是看準了消費者的這處軟肋,才在轉嫁成本時顯得無所顧忌。
我國銀行過去之所以這樣設置霸王條款,根源在于其壟斷地位無人撼動,缺乏競爭,銀行沒有提高服務質量的動力。現在,外資銀行的競爭正在展開,如果銀行繼續執迷不悟,延續這種霸王條款,總有一天會為之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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