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市區讀者張先生在市區江北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令他意想不到的是,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完相關的按揭貸款手續的同時,要求他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對此,張先生感到很不解:房貸險不是早就已經取消了嗎?為什么銀行現在又要求他投保了?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不花100元錢投保這種“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話,那就需要投保另外一個險種。而另外那個險種需要繳納的保費更多。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很不情愿地交了100元錢保費。
在張先生提供的《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兼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上,詳細載明了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內容。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保險期限為2007年6月16日零時起至2008年6月15日24時止。另外,該保單上還載明了如下特別聲明:1.本委托書作為本人委托貸款發放機構代表本人向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保險合同成立后為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其意外死亡或傷殘保險金第一受益人為與被保險人簽訂借款合同的貸款發放機構,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限內,不作變更。2.發生理賠事宜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須憑本委托書及保險單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3.保險人已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以及職業分類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針對張先生提出的疑問,記者致電某銀行咨詢。據該銀行信貸業務部工作人員介紹,現在客戶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已經不要求客戶投保財產險了。如果投保財產險,保費最起碼要上千元甚至更多。但人身險最好還是保一保。這是因為,萬一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出現意外,貸款銀行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類似的事情以前也曾發生過不少。保費方面,銀行現在也只是象征性地收一點。如果客戶強烈要求不保的話,這筆保費可以由銀行退回。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張先生投保的并不是房貸險。房貸險是指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是一種保證保險。房貸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抵押房屋在遭受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比如抵押物受損、滅失等,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給銀行;因借款人死亡、失蹤、傷殘等情況失去還款能力的,由保險人代替借款人承擔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另據了解,根據目前市區絕大多數銀行的通行做法,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房貸險。從中介公司了解的情況來看,目前客戶購買同樣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投保房貸險。
但據市區另一家銀行信貸部相關人士透露,事實上,房貸險并沒有真正取消。至少該行目前暫時不會對所有客戶取消房貸險。實際操作中,客戶情況不同,銀行對其采取的措施也會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客戶申請貸款時銀行會要求其投保,而有的客戶則不要求其投保。針對有逾期還款或其他不良記錄的客戶,銀行放貸時,可能會采取提高利率或其他懲罰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