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在東莞市政府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擬取消去年2月起實施的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超過8倍余額”政策,實行公積金貸款限額管理,個人最高貸46萬元,家庭最高貸6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擬引入流動性調節系數(個貸率)來調整公積金可貸額度,該系數是根據公積金滿足繳存職工資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況制定的貸款額度調節參數,由公積金中心定期對外公布。此外,貸款金額還受借款人償還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影響。
擬取消8倍余額規定 實行限額管理
據悉,去年2月起,東莞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高于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8倍的新政實施以來,質疑聲不斷,不少市民認為該政策“劫貧濟富”。
根據日前征求意見的《辦法》,借款人可申請貸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綜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償還能力及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
上述8倍余額政策擬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實行公積金貸款限額管理。每筆貸款最低金額為5萬元,同時執行三個限額標準:第一,按照房貸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首套貸款比例最高為70%,二套貸款比例最高為50%;第二,按照供收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公積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繳存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作為核定家庭收入依據,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含組合貸款,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屬于單一借款人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6萬元;屬于家庭共同借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6萬元。
公積金個貸率越高市民可貸款越少
除了上述兩個限額標準外,第三個限額標準則是按照職工個人情況,用公式計算可貸額度,即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Y=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B×(繳存時間系數T +收入調節系數I)×流動性調節系數L。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人士解釋說,繳存時間系數(T)是鼓勵職工長期持續繳存的貸款額度調節參數。調節的原則是繳存時間越長,對公積金制度貢獻越大,享有的貸款權益越多。而收入調節系數(I)的原則是“控高保低”,抑制高額繳存職工投資、投機性住房貸款需求,保障低額繳存職工滿足普通自住住房貸款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式還將引入流動性調節系數(L),該人士介紹,具體用公積金個貸率來衡量,即貸款余額/歸集余額。也就是說,公積金中心資金池中資金越緊張,該系數就越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借款人可貸額度也越少。
騙貸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貸款
對于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征求意見稿中,首次給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騙貸的,公積金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 年內不受理其貸款申請;借款人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自該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貸款申請;虛構提取條件,或持偽造資料提取公積金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此外,中心還擬對騙貸的借款人及造成騙貸的單位和個人登記備案,對外曝光,并可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未按時還款將被實施債權保護
對于違約未按期還款等情況,征求意見稿首次出臺了債權保護措施, 出現下列情形,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采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這些情形包括: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等。而債權保護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違約行為;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等。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公積金中心還將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
如果你對《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有任何看法,歡迎隨時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于9月1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