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有無算入公攤 再賣車位是否屬于一房兩賣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1-03-21
車位有無算入公攤 再賣車位是否屬于一房兩賣
沒有車位房地產權證的讀者想一睹其“芳容”,手握房地產權證的人,卻說那是一張廢紙!昨天,本報應廣大讀者之托,請手持這類證件的市民一享“有證”之樂。然而,一些讀者打來電話,訴說的卻是“有證”之苦。
經典案例分析:
據本報熱線編輯部統計,昨天下午報紙出街后,電話就響個不停,“為說車位房產權證的事,我們一個下午至少多接了七八十個電話。”記者跟進其中的一些讀者來電發現,由于小區地下停車場具有天然的“公共”特性,有的停車位雖然獲得法律認可的私有化產權,但處境尷尬,令持證人左右為難。
“我早在1995年花了27萬港元買了個車位,那個‘證’現在看來就像廢紙一張。”張先生是香港人,現住在淘金坑僑福苑。昨晚,他讓記者過去看看他那“無奈”的房產證。
昨晚10點,張先生帶著記者到小區的負一層看看他那先后買入的兩個車位,并拿出兩個與之對應的房地產證。記者看到,房地產證與平時見過的普通商品房的房產證幾乎完全一樣,只不過,其中一個1998年發的證件封面上印的“房產證”三個字,而2005年發的證改成了“房地產權證”四個字(如圖)。在“房屋所有權性質”一欄里,清楚標明是“私有”。
“這車位屬于我的私有財產,物價部門卻要強調停車場的公共性,出租只能按政府的限價,每個月400元。”張先生去過很多國家,說在全世界都難見到這種自相矛盾的管理方式,“既然車位已經跟房子一樣私有了,那么政府是否可規定我的房子每個月租多少錢?”他認為,從房產證認定的性質來看,擁有一個車位,與擁有一套房子、一個商鋪的性質是一樣的,一套房子一個月能租好幾千元,私有產權物品所發生的租賃、出售等行為,如果由政府伸出手來限價,違反了憲法的“政府公權不可侵犯私有財產”的原則。 在一次聽證會上,廣州市物價局價格處處長說政府制定的停車收費標準必須執行,張先生拿出自己的車位房產證,反問說這張紙有什么用,對方啞言以對。
昨晚11時30分,記者還來到位于天河區長興路的樂意居小區,見證謝小姐家昨天剛拿到的車位房產權證。謝小姐指著房產權證給記者看,發證日期:2008年9月24日。記者發現,謝小姐所購車位,以及上述僑福苑張先生所買的車位,都不是設在與地下人防工程相關的位置。謝小姐的車位位于小區首層架空層,而張先生的車位所在大樓,除停車場外,還在地下專門特設的一層人防工程。用張先生的話說,這增加了開發成本,開發商是屬于比較厚道的那一種。
記者在兩人的房產權證上均看到,在“附記”一欄中,都標明“已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地產專業律師陳敏指出,這是買家能拿到房產證的前提條件之一。現在政府放任小區賣車位,有兩個問題一直不愿公開,一是對強制配建的停車場,政府為什么還讓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由于是公共配套,免收市政配套費,也會免稅),政府怎能在此謀取收益;二是如果建造停車場的成本已經平攤到業主的購房成本,再賣車位,就屬于“一房兩賣”。
金泉山莊強賣停車位有新進展
業主今早憤然遞狀紙
原告接下來將狀告市房管局頒發地下車庫產權證給江盈公司
本報昨日報道的白云區金泉山莊小區地下停車場取消汽車月保,要挾業主高價買車位一事,今天有最新進展。業主凌先生在收集了相關證據后,于今天上午向法院提出起訴,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政府主管部門在停車位管理上不作為,甚至亂作為,這為開發商混水摸魚強賣車位提供條件。”凌先生說,他幾天來一直在關注羊城晚報的系列報道,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政府相關部門至今仍無動于衷。
凌先生認為,按我國《規劃法》、《物權法》等有關法律,小區地下車庫屬于強制性的公共配套設施和人防工程,依法是不能出售的,強賣行為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記者在凌先生提交給法院的訴狀中看到,他要求法院確認江盈公司對金泉山莊小區地下車庫的出售行為無效,要求法院判令江盈公司退回購車位定金1000元。
凌先生夫婦訴稱,2002年12月,他向開發商廣州簏湖莊園房地產有限公司購買了大金鐘路金泉山莊的房屋,于2003年6月15日收樓入住。開發商在預售金泉山莊房屋時,表示配套的地下車庫是不能出售,只能出租。從2005年6月至今,凌先生的小車一直存放在金泉山莊地下停車場,并已預交了至今年12月31日止的汽車月保費。
今年9月23日,小區在停車場貼出通告稱:金泉山莊負一層車位將取消汽車月保,時間至2008年10月31日止。金泉山莊負一層車位準備銷售,請業主認購。經了解,小區將出售100個停車位,售價19.8萬元至33萬元不等,另付2000元中介代理費, 業主買了車位后每月還要交納管理費150元。9月24日,原告認購了價格為19.8萬元的金泉山莊負一層自編號83車位, 并向被告交納了定金1000元。事后,凌先生認為,金泉山莊地下車庫屬于強制性的公共配套設施和人防工程,依法不能出售,更不可能分割辦理車位產權證。車位有無算入公攤 再賣車位是否屬于一房兩賣(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1-03-21
凌先生表示,在業主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金泉山莊地下停車場的業主已從開發商悄然變身為江盈公司,接下來,他將狀告市房管局頒發地下車庫產權證給江盈公司的違法行政行為,打一場“民告官”的官司。
市房管局與市民在線探討房地產共有建筑面積測算模式變革時透露
停車場等不計入公攤
停車場、會所等是否算公攤?住首層也要分攤梯間面積?……昨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舉辦的“探討房地產共有建筑面積測算模式變革問題”在線交流活動,對于市民發帖咨詢的問題,市國土房管局作出了回復。擇錄如下:
網友“神舟7號”問:哪些算是共有面積?
房管局回復: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大樓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