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買雙倍返還案例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11-01
一房多買雙倍返還案例
王女士看中一套房,便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并交了20萬元首付款。一段時間后,房價上漲,王女士覺得很值,然而就在她滿心歡喜地等著收房時,有一天卻發現一位姓李的先生搬進她買下的那套房開始裝修。更讓她驚訝的是,李先生還給她看了他名下的房產證。到有關部門一查,房屋產權確實已登記在李先生名下。原來,開發商雖與王女士簽訂了售房合同,但后來見房價上漲,便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了前來買房的李先生,并且為李先生辦理了產權登記。王女士一怒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F實中遭遇王女士這種情形的也時有發生,這被稱為“一房二賣”。
在這種情形下,房子究竟屬于誰?由于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王女士雖然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但只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卻并沒有取得對房子的物權。而李先生雖然訂合同在后,卻由于已辦理產權登記,因而他現在是房子的合法主人。但王女士也不是只能自認吃虧,她可以依法維護自己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她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為防止這種情況發生,讓先買者也能先得,法律為買方設定了一個保護制度,即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王女士在購房之初就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經預告登記后,開發商未經她同意將房屋賣給他人的就屬無效行為了。不過,預告登記的有效期限并非無限長。物權法同時規定,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