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以40萬元的價格從高某處購得一門面房,雙方約定先付定金5萬元,余下房款待過戶后付清,誰知張某去詢問過戶事宜時竟被告知某開發商已經又將該門面房賣給趙某并已過戶給趙某。一氣之下,張某將高某和某開發商訴上法庭,要求張某和某開發商共同賠償雙倍定金與可得利益損失。然而,法院審理案件后,認定開發商“一房兩賣”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這是咋回事呢?
法官釋法:
原來,2010年11月10日,某開發商與高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某開發商將位于鎮江新區丁卯街道的一門面房賣給高某,總房款為180588元。高某應于合同簽訂時支付商品房總價款的50%即90294元,余款90294元通過銀行申請貸款支付。高某逾期超過60日后,某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解除合同的,高某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2012年8月11日,張某與高某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高某將該門面房賣給張某,總房款為 400000元。高某保證2012年8月25日前交付該房屋,如逾期交房,高某應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張某預付定金50000元,該款當場理清,不另出收條,余款待過戶手續完成后7日內付清。后因高某一直未能將尾款給付某開發商,2012年9月3日,某開發商與高某一起到鎮江市房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了注銷合同手續。后某開發商將此門面房賣給趙某,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開發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高某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的定金條款有效,高某應當雙倍返還,但預期利益無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某開發商與高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高某的違約行為導致注銷,不違反法律規定,某開發商再次買賣房屋合法有效。某開發商與張某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張某要求某開發商承擔雙倍定金和預期利益,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