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并交清房款,住了5年開發商都不肯辦理房產證,原來早在自己買房前兩年,房子就已賣給了別人。昨日記者從江漢區法院獲悉,因前房主已退房,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開發商協助房主辦證并賠償20萬元違約金。
買了5年的房子是別人的
2007年,武漢市民張女士在江漢區某小區14樓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于同年6月25日,與開發商武漢某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55.9萬余的價格買下這套房屋。幾天后,張女士以全額付款的方式繳納了房款,開發商同時交付房屋,但房屋的權屬登記卻一直沒有著落。
開發商承諾,3個月內將協助張女士辦好登記手續,否則張女士可提出退房,開發商并支付已付房款的0.5%作為賠償。3個月后,開發商并未履行承諾,但其表示將盡快辦好,于是同年9月,張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業主臨時公約,并入住該房。
然而截至2010年8月,張女士多次要求開發商盡快辦理房產證,均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搪塞。當月16日,開發商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于次年5月底前為其辦好房產證,并承擔辦證所需的過戶費、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同時還答應在辦好房產證之前,為張女士繳納物業費。
2012年5月,辦房產證的事仍無下文。張女士到武漢市房產檔案館查詢后才得知,早在2005年12月,自己買的這套房子就已經被開發商賣給了別人。
法院判開發商侵權賠違約金
通過調查,張女士得知房子是被賣給了陳先生,而對方也早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合同備案手續。另外,陳先生在支付首付購得該房后,將房子作為抵押向某銀行辦理了貸款,直到2009年10月30日才結清。為此,張女士將開發商作為被告、陳先生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
開發商辯稱,2011年3月,經與陳先生簽訂《調解協議》,并向武漢市仲裁委提出申請,雙方已經解除了購房合同。其表示,愿意繼續履行與張女士的買賣合同,并答應按照之前的書面承諾協助她辦證并承擔辦證費用及物業費。
考慮到陳先生已退房且抵押貸款已結清,自己也住了這么多年,張女士同意與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請求判令開發商協助辦理房屋兩證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1.3萬余元。
但開發商表示,其已通過承擔相應費用的方式承諾了違約責任,拒絕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一房兩賣,導致張女士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其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根據相關法規,應按已付購房款總額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賠償。故判決雙方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開發商協助張女士辦理房屋兩證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