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合肥的馬女士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與賣家簽訂了合同并交了押金。后來賣家又找了另一愿意出更高價的買家,于是告知中介不愿將房子賣給馬女士,中介因賣家一房兩賣不同意,而賣家認為中介的行為導致自己遭受損失,不愿意退還押金。
事件:馬女士說,去年7月,她與賣家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付給對方5000元押金。因馬女士是巢湖戶口,受限購政策限制,在中介幫忙辦理限購相關政策的過程中,賣家又聯系上另一買家,因對方愿意出更高價,賣家告知中介,表示自己不愿意將房子賣給馬女士了,要解除合同。
中介告訴賣家,雙方已簽訂合同,不能一房兩賣,不同意賣家的做法。此后,馬女士與中介、中介與賣家多次交涉,但均無結果。馬女士要求賣家退還押金,但賣家認為中介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不愿意退還,也不愿將房子賣給馬女士。
記者幫忙:“賣家的行為屬于單方面毀約,讀者有權利要求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12348法律咨詢熱線律師表示。
律師介紹,雙方簽訂了合同的情況下,按照合同關于一方毀約的情況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買方單方面毀約,賣方可以不退還定金;如果賣方單方面毀約,則需要向買方支付雙倍定金。
需要強調的是,雙方合同中關于押金是“定金”還是“訂金”的說法,其處理結果略有不同。如果合同中寫的是“定金”,則按上述解釋處理;如果是“訂金”,則按照雙方合同中約定的賠償方式賠償。
律師建議馬女士先與中介及賣家積極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