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賣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一房二賣的情況下,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且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一房二賣如何要求雙倍賠償
1、條件:
(1)請求權主體是商品房的買受人。商品房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對社會公眾銷售的房屋,存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宅基地則不屬于商品房,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買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購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費,也可以是投資盈利。
(2)適用懲罰性賠償盡適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欺詐與違約行為,而虛假廣告、定金陷阱、質量缺陷、面積誤差等其他欺詐與違約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出賣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
(3)懲罰性賠償是以合同無效或效力終止為前提。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首先應當請求宣告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反之,即使出賣人存在欺詐與惡意違約行為,但買受人不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或者不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自然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4)懲罰性賠償不同于一般違約賠償。合同無效與被撤銷,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范圍為履行利益。這兩類賠償以填補損失為目的,而懲罰性賠償以懲罰為目的,出賣人欺詐或惡意違約,除承擔填補性賠償之外,另行承擔懲罰性賠償,但懲罰性賠償必須以填補性賠償為基礎,不能單獨適用。
2、賠償數額:
對于出賣人欺詐與惡意違約的情形,賠償限額為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具體賠償數額通過具體案情,根據出賣人的過錯程度、主觀惡性、情節輕重、獲利數額、損失大小、社會影響程度、經濟狀況,以及購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補性賠償數額等具體情節由法官自由裁量。
這就意味著肯定會獲得懲罰性賠償,但是不一定會獲得雙倍,司法解釋規定的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點需要注意。
3、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以出賣人惡意違約,買受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而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買受人不必主張解除合同,更無需主張懲罰性賠償:
(1)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但出賣人及時解除抵押,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買受人可以主張其權利優先于抵押權;
(3)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但選擇向前買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買賣合同無效,前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4)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