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經過民政機關審查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可以行使撤銷權。離婚登記雖然屬于行政機關對于婚姻關系協議解除的確認,但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仍然屬于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范疇,是普通的民事協議。行政登記機關在離婚登記時,對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協議是否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并未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果該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判決予以撤銷。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施行,不僅簡化了離婚登記手續,且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自治權。為防止債務人通過協議離婚逃避債務,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增強對離婚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內容的審查力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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