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婚前財產買房是否共有存在爭議
夏女士:我幾年前再婚,跟丈夫經濟分開,去年我用婚前的銀行存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自己和女兒名下,丈夫知道后,提出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他也有份。請問他的說法對嗎?
馬律師:這種情況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存在爭議。有一種觀點是,只要房產是夫妻婚后獲得的,就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你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只是婚前財產形式的一種變化,所購房產不屬于婚后所得,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應提供個人原始存單、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據證明純屬是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的。如無確鑿證據證明,則難以說清是否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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