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要求確認房產份額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王斌和李慧于1995年登記結婚。2008年6月,因為王斌有外遇,李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王斌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李慧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駁回了李慧的起訴。
離婚不成,兩個月后,李慧再次走向法庭狀告丈夫。這次她要求法院確認他們居住的房屋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并由王斌協助自己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原來,當初買房子的時候,房產證上只寫了王斌一個人的名字。李慧擔心夫妻感情破裂后,在房產的歸屬上自己吃虧,所以這才第二次走上了法庭。庭審過程中,王斌稱,他一直都承認房產是雙方共同財產,同意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是應該明確各自的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斌李慧夫婦居住的房產雖然登記在王斌的名下,但是其實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李慧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王斌要求確認份額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雙方現在仍然是夫妻關系,對涉訴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王斌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確定各自的份額,故此,法院對王斌的答辯意見沒有采納。
律師說法: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王斌和李慧的房屋屬于兩人在婚后購買,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這座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斌的婚外情導致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并使李慧逐漸不信任自己的丈夫,李慧有權要求確認自己和丈夫王斌對居住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并將房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那么,為什么王斌要求確認雙方各自份額的答辯意見沒有被法院采納呢?民法上對“共有”這一狀態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王斌和李慧對涉案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權,屬于共同共有人。李慧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兩人還是夫妻關系,并沒有喪失共同共有的基礎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據此,法院對王斌的答辯意見沒有采納。
律師提示:
長期以來,很多夫妻在買房子、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多習慣于寫一方的名字,夫妻本為一體,這本無可非議。但是近年來,夫妻中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的一方瞞著另一方將房子賣掉而導致糾紛的報道不斷見諸報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于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進而變更房產證,但是在婚內要求確認各自份額于法無據,不會得到支持。
有點誤導成分。
夫妻婚姻續存期間取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沒有明確份額的,按共同共有確認。一般視同各占50%。
如果夫妻自愿商定份額,可以去房產管理部門要求辦理變更手續,他們具有該房產的完全處置權力,任何人不能干涉。
王斌要求法院確認份額之說,這里并沒有說到王斌要求法院主張多少份額,法院不受理,應該有其所主張的不合理因素,法院根本無法查實當初購房出資份額,法院如何受理判定?當然也更無法律依據了。
我認為,王斌夫妻對該房產具有完全處置能力,自行協商即可,不需要他方判定。就算離婚,該房產歸屬也由他們自己做出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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