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戀中的男女房產問題涉訴常見幾種情形解答
【情形1】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納房貸月供款時,房產應如何分割?
【案例1】李先生在戀愛期間拿出自己積攢的20萬元作為首付款,并通過個人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套總價值60萬元的商品房。李先生拿到新房鑰匙后,其女友王小姐也搬進新居,并在同居期間每月從自己的工資卡中出資2000元和李先生共同承擔了這套房子的月供款。一年后兩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問: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由于該房產系由李先生個人簽約出資購買,且李先生在購房時并未與王小姐領取結婚證建立婚姻關系,因此,該套房屋屬于李先生的個人財產,而非共有財產。
【情形2】婚前一方用另一方的名義買房,房產應如何分割?
【案例2】倩倩與建國在大學期間相戀,2002年畢業后即共同租房居住。2004年兩人用共同積攢的8萬元作為首付款,以倩倩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房產證剛拿到手不久,建國在廣州出差期間結識了新的女友。之后建國因調入廣州工作而決定與倩倩分手。倩倩傷心之余,拒不承認建國的購房出資。問:建國能分割該房產嗎?
【分析解答】由于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為倩倩,因此,建國是無權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對于購房首付款中由建國出資的部分,應屬于倩倩對于建國的債務,應當由倩倩予以返還。
【情形3】婚前一方出資裝修另一方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案例3】唐先生出資50萬元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準備和張女士結婚用,張女士出資10萬元對該套房屋進行了裝修。之后兩人因感情不和終止了戀愛關系,張女士要求分割16的房產份額或者由唐先生返還其10萬元裝修款。但唐先生認為張出資裝修是雙方戀愛期間的一種自愿行為,屬于張對其個人的贈與,因此既不同意分割房產也不同意返還裝修款。問:張女士有權分割房產或取得裝修款嗎?
【分析解答】該套商品房屬于唐先生的個人財產,張女士出資裝修的行為,是對該不動產的附合添附行為,物化到不動產上的動產價值仍歸不動產的產權人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因此不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在戀愛關系終止時,由于存在張女士替唐先生支付裝修款的事實,唐作為受益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張女士造成損失,且兩者具有因果關系,故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倆人的關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此時應受我國《民法通則》的調整。即張女士享有債權,而唐先生承擔債務。因此,張女士有權要求唐先生將其支付的裝修款返還。
【情形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出售后所得價款應如何分割?
【案例4】王女士離婚后和趙先生確立了戀愛關系,并打算一年后結婚。趙先生看中了在三環路旁新開盤樓盤中的一套商品房,希望和王女士共同出資購買,用做兩人結婚的新房。王女士表示同意,提出以雙方的名義共同購買。但趙認為,自己已用本人的名義和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再更改姓名不太方便。王女士考慮到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痛苦經歷,堅持和趙簽署了一份出資協議,主要內容是“雙方分別出資50萬元以趙的名義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屬于雙方共同所有。”之后,雙方到售樓處以趙的名義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齊了100萬元的購房款。半年之后房屋交付,此時兩人卻因故分手。趙將新房出售后得款140萬元,同時趙在售房時交納了營業稅等稅費共計約8萬元。王女士要求趙退還出資款并支付增值部分價款,但趙只同意退還其出資款并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款。問:140萬元的購房款應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該套房屋系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且王女士提供的協議證明雙方明確約定了房屋屬于雙方共同所有,故王女士的50萬元不屬于其對于趙先生的借款,而是共同出資款,房屋的增值系雙方共同的投資行為所形成,因此,趙先生應將140萬元售房款在扣除8萬元稅費后,將全部收入132萬元分給王女士一半,即66萬元。
【情形5】婚前一方擅自出售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
【案例5】張男與許女戀愛期間分別出資20萬元,購置了一套40萬元的房屋。考慮到許女還有作為無房戶從單位承租公房的可能,于是,倆人決定以張男的名義購房。但許女感覺到這樣做不太踏實,于是經其提議,倆人簽署了一份出資協議,約定以張男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屬于倆人共有,各占50%的份額。一年后倆人未及結婚便告分手。許女向張男催要自己的20萬元出資款時,張男一直拖著不辦。忽然有一天張男電話告知許女房產已出售,得款30萬元,許女緊接著收到了張男向李朋售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復印件和15萬元匯款單。后經了解,該套房屋所在區段的同類房屋價格應在50萬元左右。許女覺得非常蹊蹺,便打電話給李朋核實其實際買價,但李朋一口咬定就是合同上的價款。這讓許女惱火不已,認為自己的5萬元不能白白打了水漂。問:能不能通過訴訟請求判令張男的售房行為無效呢?
【分析解答】許女想主張售房行為無效難度很大。即使許女提起訴訟,法院也很難判處張男的售房行為無效。因為,雖然對內而言,該套房屋屬于倆人共有,張男在處理該房屋時應征得許女同意。但對外而言,按照產權證的記載,張男是該套房屋的唯一產權人,其是有權出售房屋的,其與李朋的買賣行為已經完成,并經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因此,李朋會被視為善意第三人而給予保護。除非許女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李朋在明知該房共有的情況下,而與張男惡意串通后,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房屋,否則法院會判決張男與李朋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由于許女和張男簽署的出資協議,證明倆人是共同出資購買房屋,而不是借款給張男購買房屋。故許女不能按照借款方式直接要回自己的出資款,而只能享有投資形成的收益。從許女挽回損失的救濟方式上考慮,其只能從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理共有財產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的角度,以財產損害賠償為案由向法院起訴張男,請求法院根據其提供的房屋價格評估報告判令張男賠償實際損失,但其必須提供有效證據。
現實生活中,未婚男女共同貸款買房,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雙方各自按一定比例出資,共同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一起承付房屋每月的貸款;二是由男方或女方一方單獨出資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貸款則由雙方共同承擔;三是由男女雙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支付房屋首付款,而子女兩人僅需在婚前或婚后共同向銀行承擔該套房屋的還貸義務。在這三種不同情形下,如果購房的情侶因種種原因尚未結婚就分手,或者雙方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卻又打算離婚的,該套房屋及其有關出資、房屋貸款的最終處置等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在購買房屋時,房產證上究竟登記了幾個人的名字,也將使男女雙方在分配房屋等有關標的物時,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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