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農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一、分割原則。
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必須首先區分出爭議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對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則可以參照城市房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二、分割方式。
由于農村房產與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相聯系,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為前提,因此,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這就決定了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
房產律師提醒:
1、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3、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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