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房產(chǎn)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范先生于2001年6月購買了一間60萬元的商鋪。當時因資金不足,范先生向其女朋友岳女士借款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但未注明還款時間。2002年10月范、岳倆人結婚后,雙方均未再提歸還借款一事。2006年7月倆人因感情破裂面臨離婚。此時商鋪價格升值到100萬元。岳女士以其參與出資為由,要求將商鋪作為共有財產(chǎn)分割。而范先生認為,商鋪產(chǎn)權在自己名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岳女士的借款也已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故該商鋪應歸自己所有,并無需給岳女士補償。
爭議焦點:該商鋪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房地產(chǎn)律師:
由于該商鋪是范先生以其個人名義購買并在婚前取得了房產(chǎn)證。從范先生當時向岳女士出具借條的情形看,范岳倆人并沒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購房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商鋪應屬于范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chǎn)而非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雙方離婚時,范先生應將岳女士的20萬元返還給岳女士并補償其相應的利息損失。至于范先生所謂的該筆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原因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在范岳倆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正是由于岳女士認為其借款已轉化成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才沒有向范先生主張還款。只有在其明白商鋪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情況下,岳女士才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訴訟時效也應從此時起算,因此岳女士的債權是完全可以依法得到保護的。
特別提示:
判斷由雙方出資、以一方的名義在婚前購買的房產(chǎn)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主要是看雙方出資時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如果有證據(jù)證明雙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比如是雙方為購買結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資等情形時,一般來說,法院大都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認定婚前購置的房產(chǎn)的歸屬的。當然,在產(chǎn)權人不承認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買房的情況下,其配偶對此負有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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