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購房一方父母參與出資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王先生與張小姐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后各出資10萬元準備買房結婚。倆人在月光花園看中了一套30萬元的精裝修房屋。因購房資金不足,王先生的父母又當著倆人的面拿出了10萬元的積蓄交給了王先生。湊齊購房款后,倆人聯名購買了房屋,然后辦理了結婚手續。三年后,王先生和張小姐離婚,雙方對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并無異議,但對王先生父母資助的10萬元購房款部分,張小姐認為應作為王先生的父母對雙方的贈與而進行分割,即每人仍享有一半的房產份額,而王先生則認為該款項應作為其父母對其的個人贈與,即其應享有三分之二的房產份額。
爭議焦點:該房產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在資助倆人購房時,既沒有聲明提供的購房款是對倆人的借款,也沒有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王先生父母為其子女婚前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王先生的個人贈與。故在分割房產時,應視為王先生享有三分之二的房產份額,張小姐享有三方之一的房產份額。
特別提示:
對于父母為子女婚前購房出資的,首先應確認該款項是否是對子女的借款,若系借款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債務人是一方還是雙方,然后按債權債務處理。若確認該款項并非借款,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外,一般推定為系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在父母提供資助時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實踐中一般可區別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1)王先生與張小姐結婚前購房,王先生父母提供資助,房產證記載于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王先生一人所有;
(2)王先生與張小姐結婚前購房,王先生父母提供資助,房產證記載于張小姐一人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倆人的贈與為宜;但若王先生有證據證明房產證記載于張小姐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資贈與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則仍應認定為對王先生一人的贈與。
(3)王先生與張小姐結婚前購房,王先生父母提供資助,房產證記載于王先生、張小姐倆人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王先生一人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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