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期間所購房產如何分割?
金某的父親和王某的母親是同胞兄妹關系。一年前,在雙方家長“親上加親”錯誤觀點的影響下,金某和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金某的父親以金某的名義在縣城購買了住房一套供金、王在縣城做生意使用。但倆人到縣城居住后不足半年便因感情不合鬧起了離婚。因金某堅決不愿意離婚,王某便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
問題:王某有權起訴離婚并分割房產嗎?
房產律師解答:
首先,王某的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金某和王某是表兄妹關系,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倆人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所以人民法院不會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而會做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其次,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倆人之間屬于同居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同居期間取得的房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如果金某能夠證明該房產是其父親出資購買的,且其父親并沒有表明房產是對金、王雙方的贈與的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金某的個人財產。否則,應作為共同財產,王某有權進行分割。
特別提醒: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無效婚姻指的是以下四種情況的婚姻:1、有配偶而重婚的。包括登記結婚的法律上的重婚和沒有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公開共同生活所構成的事實上的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本案即屬于此類。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指的是結婚時男方未到22周歲或女方未到20周歲。
在構成無效婚姻的情況下,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會主動做出婚姻無效的判決,該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會做出判決。對于該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則可以上訴。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