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一方的名義向他人借款購房離婚時應如何分割房產?
徐先生和黃女士婚后第三年購買了一套住房。房價款為32萬元,其中12萬元是徐先生跳槽到目前的公司工作時,作為其跳槽的條件,由公司向其提供的無息借款。徐先生在借款時與公司同時約定,公司每月從徐先生的工資中扣除1000元,直到12萬元借款還完為止。徐黃倆人現面臨離婚,房產證已取得,但徐先生尚欠單位10萬元借款未還。在分割房產時,徐先生認為是自己向公司償還的債務,該筆借款應屬于自己的個人住房投資,故要求多分得房產份額。黃女士拒不同意。
爭議焦點:該套房產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首先,該套房產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房產形成共同共有關系,一般情況下應當各享有一半的份額。其次,徐先生向公司的借款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該筆借款雖然形式上是徐先生個人對公司的借款,但系為夫妻共同生活購買房產所欠下的債務,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徐先生以本人工資償還債務的行為,屬于夫妻雙方共同還債。徐先生要求多分得房產份額的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綜上,該套房產和剩余的10萬元債務均應由徐黃倆人各享有和負擔一半。假設徐先生以34萬元競得該房產,則徐先生應支付黃女士17萬元,此數額減去黃應承擔的5萬元債務,則徐先生實際支付黃12萬元,然后由自己繼續償還該10萬元債務即可。
特別提示:
由于婚姻期間任何一方的工資、新金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雙方購房借款的行為,均應視為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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