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受贈或者繼承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國外多年。1998年10月付老為參加付先生和夏女士的婚禮而回國探親。回國期間付老委托付先生幫其購置了兩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給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準備將來歸國養老時居住。2000年付老因健康狀況惡化決定不再歸國定居,并從國外寄來了贈與書,決定把國內的兩套房屋贈送給付先生夫婦。當年付先生將兩套房屋過戶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目前,付先生和夏女士因面臨離婚而在房產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爭議焦點:該兩套房屋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該兩套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首先,付老的贈與書中載明的受贈人是付先生夫婦而不是付先生個人。在贈與人意思表示明確的情況下應以贈與書中的受贈人確定房產的權利人。其次,付先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房產,因此即使是付老對受贈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該房產也應認定為付、夏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因為房產證登記在付先生名下,就認定該兩套房產是付先生的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
對于一方婚前繼承或受贈所得的房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均屬于該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對于一方婚后受贈所得的房產,除非贈與聲明或協議中明確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房產屬于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婚后繼承所得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考察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根據何種方式繼承所得,即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遺贈。然后區別情況做如下認定:
1、對于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由于被繼承人并未留下遺囑,故此種情況下,一一方婚后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房屋,則應考察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房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遺贈所得的房產處理方式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囑繼承的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非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否則,該房產屬于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特別提示: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房產,只有在贈與人明確表示房產歸受贈人一方所有的情況下,該房產才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一方婚前和離婚后受贈的房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均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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