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為一方老人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姜先生的父母均已年過七旬。因兩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屋又很破舊,姜先生在和妻子陳女士商議后,寄給老人10萬元購房款,讓父母在老家的小縣城里買了一套住房。房產證登記在了姜先生父親的名下。4年后,姜先生夫妻倆離婚,陳女士認為老人名下的房產是其夫妻雙方出資購買,故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姜先生則認為10萬元款項是對其父母的贈與,故不同意分割房產。
爭議焦點:該房產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房產律師:
如果雙方通過訴訟解決該房產爭議,則該房產是很難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首先,由于該房產登記在姜先生父母的名下,故在姜先生及其父母均不承認該房產屬于姜、陳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會將該房產作為案外財產不予處理。其次,夫妻倆為姜先生父母購房出資的10萬元款,由于在出資時約定不明,法院一般會參照和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本著父母資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對等原則,認定該款項為夫妻雙方對老人的贈與。所以,就本案所述情形,法院是不會判決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特別提醒:
夫妻雙方為一方老人購買的房產,在夫妻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對此,我們可以上述案例做如下假設:
1、假設姜先生父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姜先生或陳女士的名下,則該套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具體分割時,考慮到房產由姜先生的父母居住的實際情況,一般會判決由姜先生取得房產,并給予陳女士經濟補償。
2、假設老人和姜先生均承認房產屬于姜、陳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登記在了老人的名下時,則在這種情況下,該套房產不應以登記產權為準而應以事實產權作為認定依據,故也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3、假設老人當時曾向姜先生夫婦出具了10萬元的借條,則雖然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夫妻倆出資的10萬元應作為對姜先生父母的10萬元借款。離婚時,陳女士應享有該債權的一半份額即5萬元。而10萬元的出資款屬于贈與的觀點只有在夫妻雙方出資時與父母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
4、假設在姜先生的父母去世后,倆人才離婚,則姜先生繼承的該房產一般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老人另有遺囑。此時,無需考慮當時的出資是對老人的借款還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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