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購買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分手時如何分割?
大柱初中畢業后即在父母在鎮上開的飯館里幫忙,轉眼到了成家的年齡,其父劉大爺托人和鎮東頭的小芹家說親。按照當地的風俗劉大爺準備了2萬元的“小禮”錢,準備交給小芹的父母讓小芹和大柱訂婚。小芹的父母提出“小禮”和今后結婚時的“大禮”錢都不要了,讓劉大爺出資6萬元在鎮上以小芹的名字買套房子,今后作為倆個孩子的新房。劉大爺考慮到雖然房產證上寫的小芹的名字,但畢竟不是給把彩禮直接給了小芹父母,況且大柱和小芹結婚后房子還不是劉家的,于是就爽快的答應了。小芹的房產證拿到手后,和大柱舉行了訂婚儀式,但半年后卻因和大柱處不到一塊而分了手,此時,小鎮上的這套房產也漲到了10萬元。劉大爺要求把這套房產更名為大柱,但小芹的父母卻拒不同意。
焦點問題:該套房產該如何處理?
房地產律師:
首先,劉大爺購房的6萬元是按照當地風俗應交付給女方的“小禮”和“大禮”錢,即“彩禮”款。劉大爺根據女方的要求,以女方的名義購買的房屋雖然不屬于“彩禮”,但屬于“彩禮”投資所形成的轉化形態,而不屬于對女方的贈與。
其次,由于購房款系彩禮錢,而男女雙方并未成婚,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該6萬元錢應當由女方返還給劉大爺。
最后,由于在司法實踐中,返還彩禮一般不包括彩禮形成的收益。而本案中劉大爺之所以購買房屋也主要是依據女方的指令,是女方對彩禮的使用方式,況且房產已經進行了產權登記。因此,該套房屋屬于小芹所有,小芹的父母應將劉大爺的6萬元購房款和其代為交納的相關稅費款返還。
特別提示: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的彩禮,在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返還對方。因此,給付的一方應當保留各種給付的證據,比如購買物品、電器的發票等。如果是現金給付而又不能讓對方出具收條的,則應邀請媒人等作為中間人進行見證。而在根據對方的要求用彩禮款為對方進行購房的情況下,由于開發商出具的發票上和稅務機關的完稅發票上,一般都是以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作為付款人的,實際出資的一方更應該將購房發票、繳納契稅的發票等票據保留在自己手中,不要輕易交給對方,以免造成今后的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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