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為包“二奶”所購房產離婚后妻子如何主張權利?
房產案例:
王女士與丈夫陳某結婚6年后協議離婚。離婚后不久王女士才發現陳某早在兩年前即在外包養了一名情婦。就在半年前倆人尚未離婚時,陳某還以自己的名義為該名女子購買了一套住房。于是,王女士向陳某提出了分割房產的要求,陳某卻以倆人已經離婚且財產已經分割完畢為由予以拒絕。問:王女士是否有權分割該套房產?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系在王、陳倆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出資購買,陳某的出資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套房產雖然登記在陳某的名下,并由其情婦使用,但仍屬于王、陳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有權享有該房產一半的份額。如果陳某拒不同意分割該房產。王女士可以以陳某隱瞞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陳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外包養情婦,屬于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因此,王女士除了有權要求分割新發現的房產外,還有權要求陳某進行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該損害賠償應當在雙方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則應在發現對方隱瞞財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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