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戀愛、婚姻房產如何分配
一、房產分割過程中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二、購買的戀愛、結婚用房如何分割。
婚后購買的房屋,不論是一方出資還是雙方出資,也不論是登記一個人的名字還是登記兩人的名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文中不多贅述,本文著重討論婚前購買的房屋的分割情況,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下面幾種情況:
(一)婚前一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己方名下,如何分割?
對于該種情況,房屋屬于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是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為婚前出資購房,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準還是以產權證的辦理為準?經常有人咨詢婚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婚后付的款或者是婚后辦理的產權證,這種情況下算婚前購買嗎?實際上對這個問題,按照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購房是婚前還是婚后主要看購房合同的簽訂日期是婚前還是婚后,婚前簽訂的就屬于婚前購房,屬于個人財產。
本項中另外一個容易讓人混淆的是,婚后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同樣的道理,婚后增值部分也是個人財產。
(二)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如何處理?
一方出資,并登記兩人名下的情況比較復雜,要區分兩人是戀愛期間分手還是結婚后分手兩種情況。
如果是戀愛期間分手,盡管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并非按照每人一半的原則均等分割,而是首先要看雙方有沒有分割的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話就要考慮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如果是結婚后分手的,那么原則上房產應該均等分割,但是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或婚后未共同生活的,也不能一概均等分割而是要適當考慮實際情況由法官酌情確定具體份額。
(三)、一方婚前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如何分割?
這種情況現實中比較少見,但是也并非沒有,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下的房產分割,可以參照(二)來適用,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首先要區分雙方是否最終結婚,如果沒有結婚,而應當大部分判由出資人所有,因為這種贈與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條件不成就的情況下,贈與可以申請撤銷。
如果兩人最終結婚了,那么就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了,而不能因為登記了對方一個人的名字就視為是其個人財產,那么在分割的時候同樣是如果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或者婚姻期限非常短暫,也可以由法律考慮實際情況予以酌情分割,而并不必然對半分割。
(四)雙方婚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最終未能結婚的,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應當確定該房屋系登記方一方個人財產,在分割時應當判令登記一方返還允許未登記的一方將出資的份額。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一方不僅能夠證明出資還有證據證明雙方的出資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五)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兩人的名字,如何分割?
1、對于最終未能結婚的,應當判令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2、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了,那么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分割時均等分割,當然這種情況下法官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考慮,但是仍然以均等分割為基本原則。
(六)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如何分割?
對于裝修的出資如何認定是處理房產分割的關鍵,一般來說一方的裝修出資不能視為取得房屋的對價,不改變房屋的產權,僅僅認為是一種法律上的添附行為,添附物的所有權取決于主物(即房產)的所有權,離婚分割財產時,房產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添附的價值應當以現金的方式予以返還。
三、父母出資購房情況下,房產的分割處理
眼下4加2的購房模式非常普遍,子女雙方的父母經常是購房的實際出資人,然而往往是登記在子女的名下,一般情況下比如婚前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這樣的問題,沒有什么爭議,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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