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與丈夫結婚10年,近日丈夫提出想要和她離婚。由于小芳不同意與他離婚,其丈夫在未經過小芳的同意的情況下,將共同居住了十多年的住房賣了出去,這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居人,其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依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房屋屬于小芳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丈夫有完全的處分權,丈夫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妻子不能以未經同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但是由于婚姻關系,夫妻兩人形成了共同居住的事實,所以,丈夫要出售這套房子,應當先解決妻子的居住問題,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就妻子的居住權益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