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成為目前生活中最為重要的家庭財產,因此男女雙方一旦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的問題和紛爭日漸凸顯。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所有、父母出資買房可視為單方財產”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這無疑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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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個《司法解釋》會防止“傍大款、分財產”式的寄生行為;有人說,這樣的解釋,現實中對女性權利保護不夠,當婚姻遭遇險灘時,在經濟關系中往往占據主導地位的男性會更容易“保持優勢”,女性會面臨“掃地出門”的風險。為了理清此次婚姻法解釋對離婚案件的影響,記者邀請專家律師,向大家解讀離婚案件中有關房產的判決可能發生的變化。
●典型案例
案例1:女方首付男方還貸離婚房產判歸女方
2003年,北京的張先生與公司的同事曾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因為曾女士是北京戶口,符合相關條件,因此曾女士在結婚前3個月,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楹蟮?ldquo;月供”幾乎都是用張先生的工資支付的。2007年9月,夫妻倆拿到了房屋產權證。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并確認該套房產為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張先生對離婚無異議,但提出,這套房產雖然是婚前所購,卻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房產證也是婚后取得的,這房子理所當然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將該套房屋認定為曾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只將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即10萬元,判決由曾女士負責歸還給張先生。張先生完全不能接受這個結果,認為顯失公平,他認為,就算法院不能認定房屋是夫妻倆的,他也應該享受到房屋的增值。當初買房時合同價是35萬元,如今已漲到150萬元。張先生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期間。
案例2:小兩口為瑣事鬧矛盾老父親討房款被駁回
卿笑剛和賈梅2004年6月23日登記結婚。2006年,兩人在北京看中了一處房產,卿笑剛的父親卿虎經濟實力雄厚,他出80萬元為兒子和兒媳買下這套房。2008年,卿笑剛和賈梅因為瑣事開始鬧矛盾。卿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擔心兒子和媳婦離了婚,兒媳婦會分走一半的房產。次年,經與兒子商議,卿虎將兒子和兒媳婦起訴到法庭,讓兩人償還當初買房的80萬元。卿虎稱,那80萬元是自己借給小兩口的,因此,房產并非是贈送給兒子和兒媳的,法庭上,卿虎出示了卿笑剛給自己打的借條。
庭審中,卿笑剛完全承認父親的訴訟請求,表示會盡力還錢,賈梅卻表示,當時公公是自愿出資給他們買房的,不是借,是贈與,而且丈夫打借條的事情她從不知道,不同意還錢。法院經審理認為,卿虎和卿笑剛是父子關系,卿笑剛向卿虎出具欠條,未有賈梅簽字確認,此筆款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卿虎是在兒子結婚后為小兩口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據此法院駁回了卿虎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專家說法
主持人: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那么離婚時房屋應該歸誰?
梁建莉:《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案例1中的張先生這種情況如果現在離婚的話,不僅能拿到共同貸款的部分,還應該獲得增值部分,其獲得的份額遠遠不止10萬元。